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2]78号
【颁布时间】 2012-04-25
【实施时间】 201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2〕7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环境适宜人居;

  (2)公共交通便捷;

  (3)生活设施便利;

  (4)地质条件安全;

  (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条  鼓励在道路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建筑设计与标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分i型、ii型、ⅲ型,廉租住房以i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i、ii型为主。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保障性住房套型分类、套型模式与家庭结构

  

  

套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

套型模式

家庭结构

人数

单身家庭

夫妻家庭

核心家庭

主干家庭

ⅰ型

1

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1

2

双人卧室+起居、餐厅

2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ⅱ型

3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3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

ⅲ型

4

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4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

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

5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第一十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卧室:双人10㎡ ,单人6㎡。

  (二)厨房:4㎡。

  (三)卫生间:3㎡。

  第一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第一十八条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一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