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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倡导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应设有给排水、电、燃气、电讯等设施设备,并分户设置水表、插卡式电表和燃气表等。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应采用分户计量供热采暖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外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须达到“表2”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推荐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表2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灯具、控制开关及附件应采用节能产品。 第五章 户外小区环境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民风民俗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二十八条 小区应合理设置老人、青少年和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注重无障碍环境设计。为户外活动提供场地与空间。 第二十九条 小区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满足当地绿化要求。 第三十条 小区首排住宅设计时应尽量避开高噪声声源。 第三十一条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道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区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当地设计规范,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小区可建设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五条 小区室外照明设施应节能、经济、美观,满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 施工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全面实施分户验收。确保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导则》的规定是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名词解释 二、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和销售(利润不超过3%),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廉租住房:政府以新建或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