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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八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评定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评定任务,并定期上报通过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2)。 (二)承担能源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任务,以及受指派开展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三)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 (五)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生产能力及一致性审查评定等。必要时,可采取组成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开展专项评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制造行业、使用行业的代表。评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由“评定中心”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定中心”对其出具的评定意见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所属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评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评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定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一)接受可能对评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赠予、资助;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三)参与与评定工作关联的经营活动,或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五)超范围开展评定工作;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窃取被评定单位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3年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3年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触犯法律的撤消其资质认定。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中心”评定过程、内容、结论等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评定中心”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有疑义的,可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诉;发现“评定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申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