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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28
【实施时间】 201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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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核发证照和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五)农业部门协助监督违法用地的复耕,负责组织复耕耕地的质量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制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停工整改。对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四、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查处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及时、有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接到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开展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较多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市、县(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彻底整改到位。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五、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责任体系

  

  要教育强化基层组织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参与和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全覆盖。

  

  (一)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之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职责,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明确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为本集体土地的管理责任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加大查处乡(镇)违法用地建设的力度。对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村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六、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制度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工作的衔接与沟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视情况可以邀请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协助调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审判以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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