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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27
【实施时间】 201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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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预防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摸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逐步建立功能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明确责任制度,采取“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和示范推动的办法,切实形成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突出责任落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断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监管。要继续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进一步细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深化评价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012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力度。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五、突出加强监管,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一)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要结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坚决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强化打击实效。对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尤其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四个一律”的原则,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三)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扎实做好职业危害“三同时”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抽样系统,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重点加强对粉尘、高温、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要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切实做好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突出抓好列入国家、省科技支撑计划的重点科研项目,尽快在事故预警、防治控制、抢险救灾和执法监管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加快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完善落实相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二)加强安全技术改造。突出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积极做好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推广运用,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继续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加快建设省、市、县、企业四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系统,把物联网技术充分运用于行政执法、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领域,以信息化水平提高促进监管监察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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