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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妇社[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4-24
【实施时间】 201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卫妇社〔2012〕1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1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我市自1996年实施《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孕产妇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已不能满足母婴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高危妊娠分为两类进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市150余间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级别与妊娠监护能力不相适应,部分助产机构存在超范围收治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形势严峻。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

  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正常妊娠、一般高危妊娠、严重高危妊娠三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即根据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1);如孕产妇同时符合两个类别及以上情形,以类别高的为分类标准。

  (二)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即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置、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2)。

  (三)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四)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年初,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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