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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妇社[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4-24
【实施时间】 201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附件1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情况

年龄

18-35岁

18-40岁

 16-40岁

不限

不限 

身高

h>150cm

h ≥145cm

h ≥140cm

 不限

 

 不限

体重(就诊时)

45-80kg

40kg-85kg

40kg-100 kg

 不限

 不限

胸廓及脊柱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存在畸形,但不影响心肺功能及分娩 

不限

精神病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不限

不限

智力低下

 无智力低下

轻度智力低下

中度智力低下

 不限

不限

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本孕产前筛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均为低风险

不限

不限

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不影响分娩

不限

 不限

不良孕产史

人流≤3次,无自然流产史,无不孕史、早产史、阴道难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围产儿死亡史、畸形儿史、产后出血史等;

不孕史≤2年但本孕自然受孕者,自然流产史≤2次

 

 自然流产史≤2次,非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妊娠者

 

不限 

不限

 

 疤痕子宫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剖宫产术后2-3年、无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史、无子宫破裂史、无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史、本孕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前壁。 

不限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妊娠合并症

心血管疾病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慢性高血压控制良好bp≤140/90mmhg,无其他器官合并症,既往无脑血管意外病史及心血管手术史,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血流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

不限

肝病(消化系统疾病)

无肝脏疾病史

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

肝病且alt£80 u/l,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肝病且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轻、中度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不限

泌尿系统疾病

无泌尿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急慢性肾炎、无急慢性肾衰病史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肾功能、血压正常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肾功能、血压正常

 

不限

呼吸系统疾病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1周内好转者

 肺部感染规律治疗3天内好转,无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正常

不限

血液系统疾病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100x109/l,无其他症状及并发症,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80x109/l,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不限

内分泌相关疾病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并发症)用药后控制正常者或病情稳定者

不限

肿瘤

无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直径<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直径<5cm ,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无恶性肿瘤

不限

其他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不限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期

不限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急性阑尾炎

不限

妊娠并发症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胎位不正

无胎位不正

无胎位不正

不限

不限

不限

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胎儿畸形、死胎,凝血功能无异常

不限

先兆早产

无先兆早产

无先兆早产

孕周≥34周

孕周≥32周

不限

胎膜早破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34周胎膜早破且 24小时内

胎膜早破无宫内感染

不限

延期妊娠

孕周≤41周

孕周≤41周

孕周≤42周

不限

不限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轻度子痫前期

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无心脑肝等脏器严重损害)

不限

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前置胎盘(除外凶险性前置胎盘)

不限

妊娠期糖尿病

无妊娠期糖尿病

无妊娠期糖尿病

饮食控制下血糖监测正常

妊娠期糖尿病无酮症酸中毒

不限

羊水量异常

无羊水量异常

无羊水量异常

羊水过多,无羊水过少

不限

不限

多胎,巨大儿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3胎妊娠无其他并发症

 

不限

fgr

无fgr

无fgr

无fgr

不限

不限

母儿血型不合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rh阴性血型,抗体滴度阴性

 

不限



  

  附件2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分类监护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孕产妇保健监护范围

ⅰ类产妇

ⅰ类-ⅱ类孕产妇

ⅰ类-ⅲ类孕产妇

ⅰ类-ⅳ类孕产妇

所有孕产妇

产科负责人资质

主治医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副主任医师以上

副主任医师以上,1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主任医师以上

新生儿科配置

 有条件情况下,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主治以上职称的专职新生儿科医生,并有在三级医院新生儿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配备新生儿科,nicu

配备新生儿科、nicu

年分娩量

<300

300--1000

1000--2000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床护比

1:0.4

1:0.4

≥1:0.4

≥1:0.4

≥1:0.4

医护比

1:2

1:2

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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