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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继续对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支出,在规定比例之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县级博物馆建设过程中,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予以减免。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建设,健全扶持资助机制,优化其发展环境。探索制订公共财政资金对非国有文物保护维修的资助政策,鼓励民间文物收藏者将珍贵文物捐赠或委托博物馆保管。对文博事业单位改革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允许事业单位留存对外专业服务获得的收益,用于自身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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