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1
【实施时间】 201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39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历史遗存种类丰富,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分布于从城市中心到城市边缘的广阔范围。目前,全市有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2个、名镇1个、名村3个。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新建建筑的出现使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面临被破坏的风险。为了保护我市历史文化遗产,提升传统文化氛围,扩大我市文化影响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立足社会发展方式的深刻变化,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出发,以抢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的文物及历史建筑为突破口,全面保护燕赵历史遗存,推动省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到2015年,在对市域传统村落进行普查、保护的基础上,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内的濒危文保单位及历史建筑得到全面抢救修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得到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及环境得到提升改造,历史风貌得到明显改观。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规划编制

  各县(市)、矿区组织完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修编完善工作,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文物保护单位抢救

  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修缮,完善配套设施,整治保护范围内的环境。

  (三)历史建筑普查、登记和保护、修缮

  由文物、规划部门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对符合保护标准的历史建筑,建立建筑保护档案,明确建筑遗存类型、数量和保护等级,记录建筑艺术特征、历史沿革、使用权属,建筑修缮及测绘信息等。

  由文物、建设部门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对历史建筑采取修缮加固、外观整饬、内部改造等措施,降低历史建筑倒塌破坏的风险,在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改善建筑内部生产生活条件。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

  1.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

  由文物、建设部门按照规划,在保持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对风格不协调建筑进行外观整饬或拆除,恢复历史肌理与空间形态,规范照明设施、雕塑小品、广告牌匾、交通标识、环卫设施等街巷景观环境要素,改善整体环境。

  2.重要节点空间环境整治。

  文物、建设、园林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广场、驳岸、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拆除周边有碍视觉的建筑物,恢复历史空间形态,合理增加绿化面积,布置建筑小品。

  (五)基础设施完善

  由市政建设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道路、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尽量采用传统材料铺砌路面,完善给排水设施,影响传统风貌的架空电线、燃气、热力等管线要入地。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4月,完成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并完成审批工作。

  (二)2012年5月,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并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三)2012年6月,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完善工作。

  (四)2012至2013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部分濒危历史建筑抢修;完成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街巷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整治。2012年要保证任务完成过半。

  (五)2014至2015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其他历史街巷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对名城、名镇名村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