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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4
【实施时间】 201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改善品牌发展的外部环境。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自主品牌出口比重,提升“青岛制造”品牌形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改进青岛名牌评价标准(青岛标准),让名牌向涉蓝、高端和新兴产业延伸,让标准引领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帮助企业制定品牌培育方案,增强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划、传播宣传、公关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质监部门要加快构建以国家质检中心为核心,以省、市质检中心为辅助,以区市级技术机构为补充的质监技术服务平台体系,提高质量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打假行动,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品牌资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设立我市品牌培育引导资金,用于实施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十大品牌工程,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培育涉蓝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知名品牌。组织本土自主品牌集中参加展览展示及主流媒体的宣传推广等活动。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质量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集合各类资源向品牌企业聚集,推进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各种要素向重点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和品牌聚集区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知名品牌产品和服务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重点培育的标志性产品和领军企业,支持引导其优先进入资本市场,快速做大做强。

  

  (二)编制品牌经济发展规划。为建立稳定的品牌培育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促进品牌发展的合力,保持我市品牌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和提升青岛品牌领先优势,研究制定《品牌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品牌经济面临的新的重大变化和历史机遇,规划今后10年我市品牌经济发展路径和布局,明确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传统产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品牌,提出品牌重点聚集区、重点产业链和标志性产品及品牌领军企业。使青岛产品全面向技术高端、质量高端、服务高端、诚信高端延伸,通过“青岛标准”铸就“青岛制造”优良品质,创出品牌培育的青岛模式。

  

  (三)建立专业品牌管理机构。借鉴国际先进品牌管理理念,成立专门的品牌管理中心,对我市品牌资源库实行专业管理,实施abc管理法,对上千个品牌梯队企业按行业分为强、中、弱,每年从中培育选拔出强势品牌参与全国的竞争,使其快速发展成为新的龙头企业和标志性产品。对已有品牌进行重塑和拓展,鼓励优势企业采取收购、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老品牌振兴。开展品牌理论研究,推广品牌经济发展经验,扩大“青岛制造”品牌的影响。

  

  (四)构筑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青岛品牌培育评价平台。建立有青岛特点的品牌评价体系,以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为主要内容开展“青岛标准”品牌评价,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及消费者意见,逐步向国际标准品牌评价体系迈进,提升品牌培育和认定的权威性。搭建品牌培育培训平台。开展“品牌大课堂”培训活动,邀请全国企业品牌培育专家,对企业负责人和品牌管理者进行培训,学习先进品牌管理知识,提高品牌建设能力。搭建品牌服务中介平台。加快品牌经济中介组织的建设,规范开展行业品牌建设专业化服务,以政府品牌引导资金购买中介组织的服务成果,减轻名牌企业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负担。

  

  (五)加强品牌宣传推广。举办“青岛名牌展示周”展示活动,以年度周期办会的方式展示提升青岛名优产品品牌形象,助推企业持续扩大市场销售。开通我市品牌经济发展的信息通道,建立完善“青岛品牌经济网”,编辑出版《青岛品牌》丛书,为品牌企业提供及时的品牌发展动态和信息服务。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青岛制造”品牌及标志产品形象,集中宣传推介青岛知名品牌产品。支持青岛品牌“走出去”,鼓励企业收购国外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扩大青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提升青岛产品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六)加强品牌经济发展的通力合作。建立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参加的品牌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市品牌培育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沟通情况,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共同做好品牌培育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推进和青岛名牌认定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山东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和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出口产品品牌的评选认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品牌培育和争创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品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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