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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乐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市“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建设环境优良的“海上福州”,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现将 2011-2015年我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如下: 一、责任目标 ㈠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长乐市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70%以上。 2、沿海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2%以上。 3、沿海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4、闽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㈡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㈢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在长乐市沿海建成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升级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闽江口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3、对闽江口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4、在闽江河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工程,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县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㈣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2015年,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应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㈠考核工作统一到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