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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4-21
【实施时间】 201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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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㈢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升级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2、2015年,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闽江口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3、对闽江口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4、在闽江河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工程,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5、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㈣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2015年,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㈠考核工作统一到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㈡沿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初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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