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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审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审计厅) 按照省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开展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采取专项治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教育收费监管部门行政行为得到切实规范,教育行业风气和师德师风明显好转,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2011年以来各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民助幼儿园,下同)、公办大中专院校,教育、发改(物价)、财政、新闻出版等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教育收费监管行为、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规定,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并收费;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相关费用;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培训班,并收取相关费用;违反规定跨区域招生; 2.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收费; 3.普通高中学校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收取学费,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取补课费; 5.大中专院校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体制外乱招生,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 6.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费用,或以捐资助学等名义、通过教育基金或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收取上述费用;擅自突破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或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违反规定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办理学生商业保险,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参加商业保险以及购买校服;巧立名目乱收费、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 7.学校和教师在办学和收费中牟取集体和个人利益,以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问题。 (二)教育收费监管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 1.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国家现有教育收费文件落实不到位,继续执行已经废止的文件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2.违反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设立、核定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群众负担; 3.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教育事业性收费捆绑; 4.违反规定推荐教辅材料目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组织征订教辅材料和报刊,发行单位随教材搭售教辅材料; 5.违反市场原则,以行政方式或借其他名义指定为学生提供保险、校服、教辅材料等服务的单位; 6.违反规定要求将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收取与入学挂钩; 7.违反规定下达高中阶段均衡生、择校生招生计划;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9.对教育乱收费纠正和查处不力; 10.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