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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纳[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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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对独立原则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应是相对独立于争议双方的部门。独立第三方的原则能够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在处理涉税争议过程中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邀请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四、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所处理的范围包括对以下涉税行为的争议:

  

  (一)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实施征税行为、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三)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涉税业务行为。如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或涉税证明等行为。

  

  五、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和职责分工

  

  (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

  

  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办理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涉税争议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职责分工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无纳税服务部门的由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各业务科(处)室配合。

  

  市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或转送申请人提出的涉税争议事项;

  

  (2)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涉税争议事项;

  

  (3)调查处理受理的涉税争议事项,拟定《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附件2)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附件3);

  

  (4)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或处理意见,造成争议矛盾激化、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提出对其责任追究建议;

  

  (5)研究化解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完善相关制度;

  

  (6)负责本级受理的涉税争议案件处理的统计、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

  

  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涉税争议事项;

  

  (2)承办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涉税争议事项;

  

  (3)调查处理受理的涉税争议事项,拟定《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

  

  (4)及时上报需要报请上级牵头部门处理的涉税争议;

  

  (5)对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不履行职责和处理意见,造成争议矛盾激化、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提出对其责任追究建议;

  

  (6)对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改进建议;

  

  (7)负责本级受理的涉税争议案件处理的统计、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

  

  六、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流程

  

  (一)涉税争议受理渠道

  

  纳税人可采用当面陈述、书面、邮寄等方式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涉税争议,如在本机制受理范围内,可提交到本级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对纳税人在信访中反映的符合本机制范围的涉税争议,各级税务机关信访部门认为应交由本级牵头部门办理的,可以移交本单位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信访人。

  

  (二)涉税争议处理管理流程(见附件3)

  

  采用“受理--协调处理--结果跟踪--反馈”机制。

  

  1、受理。纳税人一般应先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或相关稽查评估分局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经审核符合涉税争议受理条件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开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受理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市局牵头部门受理后,可视情况转至有关分局牵头部门办理,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超出涉税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牵头部门负责人员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2、协调处理。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通过各渠道受理的涉税争议,应当及时组织牵头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听取涉税争议双方陈述,调阅涉税争议涉及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做好处理记录。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涉税争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事实、证据等,提出处理方案,开具《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回复》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送达涉税争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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