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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纳[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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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争议涉及业务管理权跨分局、涉税业务终审权在市局以及本级牵头部门无法解决的疑难政策业务问题,分局牵头部门应先行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审定处理意见。

  

  3、结果跟踪。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对涉税争议进行跟踪管理,敦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积极落实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4、回访反馈。听取纳税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反馈意见,为完善涉税事项的政策、制度以及涉税争议的处理提供建议,减少涉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三)涉税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点

  

  符合条件的涉税争议应于申请当日受理,于次日流转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有法定日期的,从其规定。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处理涉税争议

  

  处理意见应当针对具体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和答复,不能提供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处理意见,不能提供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的处理意见。

  

  (二)及时纠正不当涉税行为

  

  如涉税争议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行为不当,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及时纠正不当涉税行为,避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致使争议矛盾升级。

  

  (三)明确告知申请人权利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是对现有涉税争议处置方式的一种补充。牵头部门人员应明确告知纳税人选择争议处理的途径,纳税人有权继续选择其它合法途径行使救济权。

  

  (四)加强宣传指导

  

  各单位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各种媒体、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纳税人涉税争议的范围和解决途径,方便纳税人维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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