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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办[2012]6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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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

  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11.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烟花爆竹行业。

  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

  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0.生产工艺、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三、方法措施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自查和整改档案,对查出的普遍和重大问题,要研究制定防范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明查暗访,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定期公布合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的奖励机制,公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热线,动员全社会参与“打非治违”工作。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行政许可时予以限制,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提高“打非治违”工作效果。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15日)。一是印发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二是指导督促各地区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督促企业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7月底)。

  1.危险化学品领域。

  一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近两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非法建设、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开展联合调查,重点整治。

  2.烟花爆竹行业。

  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三是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问题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并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四是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联席会议的名义,组织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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