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政府投资建设或给予贴息补助;

  5.在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

  6.建设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公共租赁住房要确定合理建设标准,设置不同户型,满足不同需求。同时,要通过租售并举、可租可售的方式,满足产业工人在拥有一定积蓄后,对产权的需求。

  二是科学规划,不断完善大型企业生活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加大大型企业生活区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产业工人集聚后的交通需求。在生活区规划布局上,要科学合理设置容积率,避免因空间狭窄对工人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压力。生活区要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商店、银行以及健身、图书馆、电影院等设施和场地,丰富工人的业余生活。

  三是联动发展,有效推动产城融合。通过大型企业生活区基础设施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带动生活区周边的房地产市场开发,进而形成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联动发展,使单纯的生活区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功能相对齐全的小型城镇,在实现产城融合的同时,满足大型企业工人集聚后,其家属、亲友的探访和投靠,增强工人的归属感。

  四是强化服务,积极将物业管理和租赁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在生活区实施物业服务时,要从物业招标入手,适当提高对物业企业的投标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国家二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过大型社区管理服务经验。将物业管理和租赁管理职能向社区延伸,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管理服务。在社区配置专职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和租赁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真实准确地采集基础信息,满足基层管理和服务需要。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发展改革委,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三)人力保障

  一是按照政策支持、市场选择、双方自愿的原则,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院校(技校)、高等学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所需人力。

  1.政府搭建平台,提供信息,企业自主招聘。

  2.政府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企业社会招聘有经验的普工。

  3.职业院校(技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订单式培养技术工,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组织学生到实习工厂进行实操训练,并按协议约定向企业输送技术工。

  4.高等院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培养管理技术骨干和创新性、全球化人才,与企业进行科研技术合作与开发、按照协议约定向企业输送管理技术骨干。

  二是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员工提供全方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帮助企业从繁琐的档案事务管理中摆脱出来。

  三是企业所在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四)交通保障

  一是加强西迁入郑大企业所在地道路规划建设,适度超前做好企业所在地的现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建成快速便利的交通体系,确保产业区货物运输和企业员工的出行需求。

  二是加强企业周边环境综合管理,确保企业所在地“通畅、整洁、有序”。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交通委、公安局,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五)文化生活保障

  一是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宣传导向作用,从正面引导西迁企业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二是市政府在规划建设职工园区时,完善当地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配套文化馆(站)。

  三是所在辖区文化职能部门加快规划建设网吧、ktv、电影院等娱乐场所设施,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四是根据企业工人的精神需求,所在辖区文化职能部门每月免费安排送一场戏、一部电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住房保障局,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六)工会组织建设

  一是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在项目落地后,要组建成立工会组织筹备小组,做好组建工会组织的工作。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并健全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做到组织机构全覆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