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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黑龙江、江苏、广东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你省(市)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工作方案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联系人及电话:沈文华、黄兵,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13801386118、13810287079。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附件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方案 为尽快建立工矿商贸(除煤炭行业,下同)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一)评价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为建立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奠定基础。 (二)总结分析试点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工作,为在全国范围开展该项统计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选择天津、黑龙江、江苏和广东作为试点省(市)。 (二)每个试点省(市)选择2个地(市)作为试点地区。 (三)每个试点地(市)选择30个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四)在试点地(市)的各行业类型(具体行业分类见下表)中,每个行业应至少选取1个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具体行业类型分类表
三、试点项目 (一)统计报表。 此次试点工作需填报3类报表: 1.《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zja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2.《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zjb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 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编制指南见附件3)。 (二)统计指标。 统计报表涉及的统计指标包括22项绝对数指标和16项相对数指标: 1.绝对数指标。 从业人员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在岗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在岗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新改扩建项目数、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数、新增职业病人数、累计职业病人数。 2.相对数指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率、警示标识设置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在岗职业卫生培训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万名工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万名工人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检测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达标率、职业健康检查率。 四、统计上报方式和时间 (一)上报方式。 试点地区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辖区内的试点企业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编制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一并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 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编制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以下简称统计司)。 试点企业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两种方式上报;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均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上报。 (二)上报时间。 2012年9月6日前,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向统计司报送2012年度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