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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2年9月15日前,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向统计司报送2012年度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 试点地区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试点企业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规定。 五、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 (一)组织管理。 统计司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协助统计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 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可选择有关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参与试点工作,协助开展试点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 试点企业负责本企业职业健康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上报。 (二)实施进度。 此次试点工作期限为2012年5月至10月。进度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5月至6月)。 (1)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试点企业明确各单位试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人员。 试点地区可选择相关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本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统计司。 (3)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业务培训。 统计司组织专题培训班,对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统计人员统一进行试点工作的业务培训。 试点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各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或指导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7月至9月)。 (1)试点地区安全监管局向试点企业进行动员,布置工作任务和安排工作进度,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 (2)试点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指标数据。 (3)试点企业填报《2012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 (4)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开展基础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编制相应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逐级上报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5)统计司和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对试点工作适时组织检查。 3.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10月)。 (1)统计司对试点地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试点企业总体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 (2)统计司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系统评价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编制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3)统计司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修改完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试行)和工矿商贸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试点地区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负责部门并配备人员,把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使各项任务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二)加强监督指导,确保企业达到试点要求。 一是进行动员和宣传,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动员、宣传和培训工作,明确试点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使试点企业掌握工作方法,打消试点企业顾虑,提高试点企业做好职业健康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督促试点企业安排专人开展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取得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三是加强指导服务,保证工作质量。要及时跟踪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试点企业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一是认真开展试点企业上报数据的接收审查、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编制等各项重点工作,对统计指标、统计方法和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进行深入的全面试用。二是要将试点工作与本地区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相结合,分析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特点、规律和主要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依据。三是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要重点针对统计指标体系的运用情况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在试点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同时,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交流,为全面开展全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工作提出有效建议。 附件: 1.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及指标释义和填报说明(略) 2.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及填报说明(略) 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编制指南(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