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早餐工程健康发展,改善民生,加快商贸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入推进早餐经营发展,并将其列入2012年民生“十大实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做好2012年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郑州市2012年民生“十大实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郑政办〔2010〕75号)的要求,按照国家《早餐经营规范》(sb/t 10443-2007)行业标准,以服务民生、促进消费,引导早餐工程进店经营、升档升级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规划引导与企业建设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相结合原则,通过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早餐示范店,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早餐工程深化发展。 二、建设目标 2012年,全市将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在市内五区建设20家以上以经营早餐为主,兼营中餐、晚餐和其他食品为辅的早餐示范店。具体建设目标分解如下: 二七区建成5家,金水区建成5家,管城回族区建成4家,中原区建成4家,惠济区建成2家。 同时,鼓励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与早餐示范店建设,争取目标分解如下: 郑东新区争取建成2家,郑州高新区争取建成1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争取建成1家。 三、建设主体 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以早餐龙头企业申办为主。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经企业申请、逐级申报,适当扩展到部分餐饮和食品企业。 四、建设标准 (一)早餐示范店应符合国家《早餐经营规范》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早餐工程和早餐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09〕42号)中《早餐经营门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1.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 2.按规定缴纳各类税费,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采取现场加工制作或统一配送的方式供应早餐,单体店营业面积(含厨房餐厅)80-120平方米,餐厅座位30个以上,日常经营花色品种40个以上。 4.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环节符合《早餐经营规范》和国家卫生、质量、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早餐示范店应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符合郑州市城市发展需要。 1.早餐示范店应实行连锁经营,具备开办10家以上早餐连锁店的能力。 2.早餐食品要做到“卫生、放心、便捷、营养”,品种丰富,价格低廉,每月更新品种3个以上,价格应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 3.兼营的中餐、晚餐和其他食品要符合国家卫生、质量、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标准和要求,鼓励经营地方其他名牌、优质商品。 4.设置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用电话、声像系统、无线网络、公共厕所、残疾人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等。 5.店面装修的重要部位和内容(如店面门头、形象标识、收银台等),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做到统一形象、兼顾个性。 6.经营时间要求为全天候营业。早餐供应为6:00至9:00,其他时段的经营时间根据经营品种不同自行确定。 7.具备对周边定点经营餐车的产品配送、回收、处理功能,承-3-担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 8.早餐示范店应确保经营3年以上。 五、扶持政策 1.经过申请并批准创建的早餐示范店,每建成1家且经过市级验收合格的,按照实际投资额50%市财政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实行一次性审批、分年度支付(当年支付75%,以后两年分别支付12.5%)。 2.各区根据各自情况,研究制定支持早餐示范店建设的配套政策。 六、组织领导 郑州市早餐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的具体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制定全市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标准,审定各区建设方案,协调组织全市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督导、检查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全市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补贴资金,参与验收并兑现补贴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早餐示范店试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检查检测力度,保证生产、经营中食品安全卫生。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早餐示范店试点建设规划、方案的制定、申报、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