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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省里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时,对主导产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十四、按照转型发展的要求,重点围绕主导产业,抓紧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2012年全省新增“861”项目储备规模5200亿元以上。加快推进在建续建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确保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超过1300个,年度投资2000亿元以上。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谋划和推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五、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重点围绕市政设施、高速公路、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吸引民间资金进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十六、鼓励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等。) 十七、大力推进城镇化“11221”工程,加大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步伐,加快大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和城中村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十八、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10月底前新增40万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开工建设,年内基本建成25万套。各级政府要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2年省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上年。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争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等。) 十九、落实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按国家规定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适当予以优惠。(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和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进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一、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活动。加强在地作物田间管理,强化抗灾减灾措施,保障农资供应,千方百计夺取夏季粮油丰收。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着力推进高产创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气象局、省供销社等。) 二十二、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开展塘坝扩挖、沟河清淤和小型泵站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等。) 二十三、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 二十四、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发展改革办公室等。) 二十五、加强市场物价调控,及时监测价格动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落实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二十六、省财政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30%奖励。对2012年扩大出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奖励2分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二十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以投资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鼓励建立和并购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支持组建“走出去”企业联盟,提高“走出去”组织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