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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八、鼓励各地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招商,锁定重点目标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招商。对将总部迁至我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九、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加强跟踪调度,确保已签订的合同类项目尽快落地,意向和协议类项目尽快转化为合同类项目。(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十、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央企、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之间的广泛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已有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协调落实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大型商业银行等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型发展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退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支持类、维持类”管理的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三、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力争今年进入上市发审程序的企业超过20家,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再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 三十四、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2012年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发行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三十五、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其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三十六、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保费。政府性担保公司要在2011年基础上继续下调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等。) 三十七、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来皖设立分支机构,争取信贷增量资源;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营业网点;加大村镇银行组建力度,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各部门实施方案4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将于近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