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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4-09
【实施时间】 201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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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鼓励各地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招商,锁定重点目标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招商。对将总部迁至我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等。)

  

  二十九、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加强跟踪调度,确保已签订的合同类项目尽快落地,意向和协议类项目尽快转化为合同类项目。(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十、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央企、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之间的广泛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已有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协调落实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大型商业银行等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型发展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退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支持类、维持类”管理的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

  

  三十三、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力争今年进入上市发审程序的企业超过20家,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再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等。)

  

  三十四、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2012年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发行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三十五、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其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三十六、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保费。政府性担保公司要在2011年基础上继续下调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等。)

  

  三十七、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来皖设立分支机构,争取信贷增量资源;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营业网点;加大村镇银行组建力度,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各部门实施方案4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将于近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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