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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整理、编目、存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研究和利用,编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重点调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建设,建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四级名录体系及保护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以及保护规划,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落实科学保护措施,实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动态管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健全传承机制。加强省、市、县级传承人队伍建设,落实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鼓励和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艺和开展传习活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和整体性保护方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认定一批研究基地,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 (三)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基本完成《中华古籍总目》各分省卷的编纂工作,开展古籍基本丛书(电子版)编纂工作,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加强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开展在职培训、学历教育,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开展《中华医藏》、《中华再造善本续编》编纂出版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继续实施西藏古籍、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完成清史纂修任务。加强古籍出版工作。系统调查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实施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建国后中文报纸缩微转换保存计划和“中国记忆”项目。 (四)拓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播途径。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实施中华文明展示工程和文化遗产陈列展示精品工程,全面提升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水平和传播能力。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文化艺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保护,加快艺术档案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博物馆教育与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紧密结合,推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六、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推动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文化产业各门类政策,改造提升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各行业百花齐放、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加强分类指导,努力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相互拉动、共同发展的局面。鼓励东部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倡导文化创新,提升文化品质,实现跨越发展。支持中部地区完善产业政策,扩大文化消费,规范市场秩序,加快产业崛起。引导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消费市场,带动产业发展。支持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引导中西部地区及限制开发的主体功能区,重点发展演艺、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节庆会展等文化产业。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支持中小城市利用特色资源打造文化产业亮点,鼓励资源城市转型过程中将文化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培育一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和文化产业特色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