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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政法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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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整理、编目、存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研究和利用,编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重点调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建设,建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四级名录体系及保护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以及保护规划,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落实科学保护措施,实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动态管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健全传承机制。加强省、市、县级传承人队伍建设,落实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鼓励和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艺和开展传习活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和整体性保护方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认定一批研究基地,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

  

  (三)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基本完成《中华古籍总目》各分省卷的编纂工作,开展古籍基本丛书(电子版)编纂工作,努力建成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加强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开展在职培训、学历教育,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开展《中华医藏》、《中华再造善本续编》编纂出版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继续实施西藏古籍、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完成清史纂修任务。加强古籍出版工作。系统调查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实施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建国后中文报纸缩微转换保存计划和“中国记忆”项目。

  

  (四)拓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播途径。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实施中华文明展示工程和文化遗产陈列展示精品工程,全面提升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水平和传播能力。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文化艺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保护,加快艺术档案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博物馆教育与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紧密结合,推动文化遗产教育和传承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专栏3.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程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新疆和西藏重点文物、涉台文物、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明清古建筑群、工业遗产(中东铁路)等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推进四川和青海灾区、第六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重点文物抢修工程,基本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开展大型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和文物抢救工程、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工程、民族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探索文物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互赢新路。

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程。加强馆藏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健康评测、文物本体修复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机构、装备和人才建设,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文物保护修复行业能力建设水平。

文物保护能力建设工程:加强文物行业人才建设,优化文物保护队伍。研发世界文化遗产地监测、水下文物保护、遗址博物馆生物病害防治、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馆藏有机材质珍贵文物保护、文物保护传统工艺科学化和文物建筑健康评价等方面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国家文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提高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保障工程:加强博物馆的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服务环境建设。实施基层博物馆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国家文物标本库房。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南海基地和西沙工作站。装备水下文物考古专用船只、考古研究船及配套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配备一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移动实验室和县级文物保护巡查专用设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完成300名项目濒危、年老体弱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编制并实施已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统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和传播工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统一标准,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录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库、项目库、专题数据库、研究资料库、公众数据库。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展示展演活动及对外交流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试点建设工程: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依托,试点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



  六、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推动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文化产业各门类政策,改造提升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各行业百花齐放、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加强分类指导,努力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相互拉动、共同发展的局面。鼓励东部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倡导文化创新,提升文化品质,实现跨越发展。支持中部地区完善产业政策,扩大文化消费,规范市场秩序,加快产业崛起。引导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消费市场,带动产业发展。支持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引导中西部地区及限制开发的主体功能区,重点发展演艺、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节庆会展等文化产业。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支持中小城市利用特色资源打造文化产业亮点,鼓励资源城市转型过程中将文化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培育一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和文化产业特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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