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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政府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市县政府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意见 按照我省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全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有关要求,2012年市县政府要完成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为组织推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展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主体 市(州)一级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一级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清理依据 本次行政权力清理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清理中以下情形主要依据“三定方案”: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本次行政权力清理依据。对于同一种行政权力事项,不同法律依据规定不一致的,清理时应将相关法条逐一列出。 三、审核主体 市县法制办会同编办、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报送的行政权力事项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 参与清理的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行政权力的清理并公布后,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及时按规定申报,经当地法制办及编办审核后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未经审核并公布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职权目录。 四、行政权力分类 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具体分为以下8类: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为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此次清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各市(州)、县(市、区)最近一次开展的行政审批清理结果为准,不再作重新清理。 (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的确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为准,即一种违法行为为一个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 (三)行政征收。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资金、基金和保证金的征收等。涉及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的收费事项,应当在相关行政权力中清理,不列为行政征收类行政权力清理。 (四)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此次清理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再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