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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防汛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提升防汛排涝应急能力

  

  一是加快堤防工程建设。堤防工程施工断面务必在5月底前达到相应高程,满足安全度汛需要。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确保河堤岸线稳定安全和行洪安全。二是加快病险水库整治。尚未整治完毕的病险水库要完善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处理好水库施工与安全度汛的关系,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不得随意超汛限水位蓄水。有重大险情的水库要空库迎汛,千方百计确保水库安全度汛。三是加强排涝设施养护。对所有泵站、泵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维修、保养和检测,确保运转正常;对城市(镇)下水管网、雨水井、盖板沟、明暗渠、出水口等进行清淤、疏浚和整治,确保排涝通畅。四是进一步加快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2010年实施的28个县的山洪预警系统要在5月20日前全面投入使用,2011年实施的31个县要在主汛期投入使用。要落实系统后期运管经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切实提高山洪防御能力。

  

  七、抓好应急抢险工作

  

  抓紧落实防汛抢险物资,并按照就近、便捷、快速的原则进行储备。落实好专业抢险队伍和群防队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在防渗、加固、查险、排险、堵口、泄流等方面提升专项技能,提高防洪抢险实战能力。汛期出现重大天气过程时,必须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果断采取措施。县级防指要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广泛发出灾害预警预报消息,乡(镇)防汛责任人在接到预警消息后要立即上岗到位,动态掌握雨情、汛情变化趋势,一旦降雨量达到一定程度或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时,要迅速组织洪涝灾害威胁区、山洪灾害易发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堤坝、水库下游区的群众进行转移,落实转移避险措施。特别要关注中小学校、医院以及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汛安全问题,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八、强化统一指挥调度

  

  各地要坚持“防汛抗洪一盘棋”思想,做好上下游、左右岸和各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防指要加强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形成在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的部门各负其职、分工协作机制。在科学分析雨情、水情和工情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洪水调度方案,合理控制水库、河道水位,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拦洪蓄洪、削峰错峰等防洪减灾作用。

  

  九、健全防汛值守工作制度

  

  汛期中,各级防办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做到汛期值守无缝衔接。建立定期与不定期会商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汛情趋势。进一步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防办报送雨、水、工、灾等防汛重要信息,并做到同级防指成员单位共享。特别是对重大突发性情况,尤其是涉及人员伤亡、重大险情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情况不明的,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跟踪了解后续情况并续报,直至最后的处理结果,坚决杜绝不报、迟报、漏报、乱报等情况。

  

  十、加强基层防汛体系建设

  

  各地要抓紧完善基层一级防汛组织机构,构建从省至乡的四级联动防汛减灾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不留死角”原则,全面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明确防汛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小组,实行定责监管、分片包干。重点要落实好山洪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危险地段人员转移、应急供水保障和保障工程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域内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责任制落实、防汛重点部位排查、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水利工程除险加固以及防汛基层组织体系完善等工作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省防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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