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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7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情况。

  

  (八)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5月)。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阶段(2012年6月-8月)。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逐宗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在县(市、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

  

  四、明确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个阶段工作任务。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煤炭准运凭证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转供煤炭准运凭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乡(镇)政府要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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