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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质监发[2012]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预防施工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材料进场控制,确保支架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有效实施。一是项目参建各方应认真吸取相关事故教训,严把模板、支架脚手架等管材质量关。模板、支架脚手架搭设用的钢材、钢管与扣件等周转性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逐批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进行30%抽检。对扣件螺栓滑丝、裂缝的,钢管严重弯曲变形和锈蚀的,施工单位必须全部清退;钢管壁厚不足的,施工单位应按实际检测结果,重新设计搭设方案。二是参建各方要重视模板、支架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施工。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搭设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审核。支撑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高度24米及以上的脚手架等搭设方案,由施工项目部上级单位技术部门审批。对支撑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高度50米以上等的脚手架搭设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复算并进行专家评审。三是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挂牌公示,明确使用荷载、载人数量、搭设责任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四是项目施工单位应将支架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搭设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培训作为今年安全生产月的重点内容,对搭设人员组织上岗前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四)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施工安全技术。一是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含量。鼓励采用先进的支架搭设技术与定型产品,采用可行的监测、监控、定位技术,更新、改进施工装备和工艺,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坚决淘汰、限制落后的施工装备和工艺。二是推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架桥机、塔式起重机应安装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加大相关试点工作力度,逐步拓展到其他起重机械领域,提高事故预防预警水平。

  (五)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构建安全长效机制。一是全面总结“平安工地”创建经验,推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平安工地”建设长效机制。二是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全面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重点地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风险评估跟踪督导机制,加强对桥隧等工程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风险源的预案、预警、预控,严格对施工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的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三是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起重机械、满堂支架、脚手架和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或拆除为重点的应急演练,提高施工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实施步骤与工作进度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5月底前)。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本地区特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6月至9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自查自纠内容、标准和工作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按照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核查、建设单位组织全线检查的方式,全面排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做好整改落实。由建设单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深入的建设项目,应当予以通报批评。2012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部质监局。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对重点问题可联合质检、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停工,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要通报批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予以清退。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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