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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县、乡两级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落实责任挂牌制度,坚持分片包干,一包到底,全程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专题会议制度,主要领导要按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对监管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责任“三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动协调机制。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九)建立运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水平体系。健全完善“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融入我市“包容、尚德、崇法、诚信、卓越”的城市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尽快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水平测评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完善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及时报送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快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明确监控重点目标,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网络和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落实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十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技术标准管理,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更新设施设备,淘汰落后产能。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凡未完成达标任务县(市、区)安监局,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有关领导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凡未达标企业不得评为省、市、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通报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