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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由政府供应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逐步改善投资环境,扶持物流企业发展。 (三)支持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综合确定。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 (四)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骨干作用和公路运输灵活多变、快速迅捷等优势,探索新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鼓励发展公铁联运和甩挂运输。 (六)交通部门要对货运零担、物流配送专业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鼓励短途配送业发展,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七)市(州)、县(市)各级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运输车辆、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持有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一般应当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固定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流企业负担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交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和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积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试点,切实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 (二)新建物流园区、新开业的物流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全面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一)大力发展 “农超对接 ”、 “农校对接 ”、 “农企对接 ”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搞好 “万村千乡 ”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 (二)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 “农资下乡 ”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 (三)逐步建立蔬菜保供稳价体系,要在大中城市设立蔬菜仓储基地,以解决我省蔬菜季节性生产与均衡消费之间的矛盾以及应急需求,确保全省蔬菜供应和菜价稳定。 (四)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 “绿色通道 ”政策,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季节性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 (五)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进场费、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