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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5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组织具体实施。公告期结束后,各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确保关闭到位。

  (五)组织检查验收。各区、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矿山关闭工作实施验收。验收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安置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定具体的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是本次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的安全评估工作,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止生产,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以采矿代替探矿、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做好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储存、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未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七)电力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证照过期或被吊销的矿山企业,不予供电;对被关闭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六、工作措施

  (一)对已决定关闭的矿山,必须按以下要求实施关闭:

  1.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区、市政府发文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做好矿山关闭后相应证照的注销工作。

  2.批准、核准、备案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件。

  3.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保存。

  4.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5.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6.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市政府填报《关闭矿山报告单》,恢复相应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

  (二)对停产整顿的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区、市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应当有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施工安全措施。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公示。

  2.停产整顿结束后,区、市政府应及时对停产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整规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三)凡在同一矿体开采,且相距在500米范围内的矿山,有条件的实施先关闭后整合。鼓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相邻小矿山,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矿山关停后三个月内撤出所有采矿设备,采场的废土、废石必须加以清理。

  (五)对已取得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并已通过或正在进行安全许可审查的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且在采矿(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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