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导向。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整顿关闭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整顿关闭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顿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由区、市财政负责落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予以退还。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监察、环保、工商等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由监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方案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