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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5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导向。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整顿关闭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整顿关闭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顿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由区、市财政负责落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予以退还。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监察、环保、工商等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由监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方案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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