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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持证人挂失手续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指导挂失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单; (二)核对挂失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是否与《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单登记内容一致; (三)对居住证系统信息进行挂失处理; (四)出具《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凭证; (五)告知持证人,自挂失后30日内找回挂失居住证件的,应及时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八条 (补办) 持证人自挂失30日后未找回居住证件的,可以凭挂失受理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办《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受理证件补办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查验《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挂失受理凭证; (二)核对申请补证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对证件遗失或损毁的补证人,应当收取补证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四)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补证手续的,受理点当场给予补发; (五)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补证手续的,应出具受理单并通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制证; (六)对证件损毁的补证人,发新证的同时应该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件。 第十九条 (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件并注销: 1、持证人离开上海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居住证件损毁的; 4、换领《上海市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注销居住证件手续时应做到: 1、退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 2、及时变更居住证系统内相关信息; 3、将装订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抽出,另行保管。 第二十条 (废证处理) 居住证受理点对收回注销的居住证件必须进行登记,定期随登记单送属地公安派出所保管,由公安部门统一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载明内容)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卡面信息应当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证件编号、户籍地址、签发日期、签发单位。卡内信息除上述内容外还有现住地址、证件有效期限和延长有效期限及在沪变更的住址等。 第二十二条 (工本费、押金) (一)《上海市居住证》由居住证受理点按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领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对因遗失或损毁补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按上述标准收取补证工本费,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由居住证受理点按规定向领取人收取押金。 对因遗失或损毁补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另行收取押金。 第二十三条 (试行日期) 本办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