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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沪公发[2006]28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06-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沪公发[2006]284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打击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经营、消费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蔬菜、果粮、钢材、建材、轻纺、水产等。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相关业务处局治安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公安派出所开展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分管所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管辖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规模较大或相对集中的,属地公安派出所要设专管民警。

  

  市场经营者需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干部和一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属地公安派出所指导下,组织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需与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签订年度治安责任协议书;

  

  (二)公安派出所需建立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每月例会制度;

  

  (三)商品交易市场专管(兼职)民警需建立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日志;

  

  (四)对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相关举报电话或信访信件,属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或市场专管(兼职)民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

  

  (五)属地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巡逻工作应将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巡逻必到点,执勤民警应对整个商品交易市场区域进行巡视,增加商品交易市场内着装民警的出现率。

  

  第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市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市场经营管理者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有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商品交易市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报警,应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属商品交易市场的第一治安责任人,并与其下属各行政、经营、内部治安保卫等部门签订年度治安承包责任书。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与所属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及其他从业人员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

  

  第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场内经营者及短驳运输工、搬运劳务工、驻场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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