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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

  6.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8.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场所内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创建无烟单位。

  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与培训,增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防烟责任感,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主动支持并参与防止二手烟危害行动,引导各类场所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工作,为保证《条例》顺利启动并稳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1.逐级开展培训,增强依法防烟意识。

  (1)市、区防烟办分别制定防烟执法工作方案。市防烟办举办全市性的防烟业务培训班,对市级各防烟执法部门和各区防烟办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区防烟办组织对辖区内各执法部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义务监督员进行培训。

  (3)市级各防烟执法部门组织本部门各级防烟办开展管理者培训、防烟执法人员培训、所辖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培训。

  (4)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负责本场所人员的无烟环境创建培训、劝阻室内吸烟行为培训。

  2.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公益广告、温馨提示等方式,定期播放和刊登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科学知识,宣传无烟环境创建,公布防烟投诉电话和各执法部门防烟举报电话,跟踪各执法部门防烟举报电话受理情况,报道防烟执法工作进程和典型案例。

  (2)社会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公共场所宣传栏、板报、墙报、电视屏幕,动员社会群众参与,积极营造依法防烟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在社区宣传栏张贴防烟宣传海报,派发宣传单等,做到家喻户晓,调动市民群众自觉参与防烟行动,提高市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

  (3)场所宣传:各区防烟办、各执法部门防烟办应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以及所辖场所内部的防二手烟危害宣传和防烟执法宣传工作。

  3.加强执法检查,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1)市、区防烟办分别制定创建无烟单位活动方案,每年定期开展两次无烟单位考评活动,实现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组织防烟暗访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各防烟执法部门指导所辖室内场所创建无烟单位。督促所辖场所自觉执行《条例》,如建立防烟工作机构,指定防烟工作责任人,明确场所防烟监督员(可由场所负责人或员工兼任);指导所辖场所组织员工进行防烟和对室内吸烟行为劝阻的培训;如何拨打和使用防烟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等。

  (3)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要做到“四有一无”。有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禁止吸烟标识,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有配带标识的监督管理人员,无吸烟用具。

  (三)认真受理投诉,加大执法力度。

  市、区防烟办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分别设立防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执法检查和监测评估,加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方位推进防烟执法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咨询投诉。

  市、区防烟办设立防烟监督电话,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防烟执法部门的防烟举报投诉电话登记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设立本部门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开设戒烟咨询热线,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与服务。

  各级防烟执法部门要按月对防烟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电话记录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防烟办,并对当月防烟举报投诉电话总数居前10位的场所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市防烟办每季度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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