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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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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执法检查,维护规章的严肃性。

  各防烟执法部门应强化对所辖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执法检查,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执法行动周活动,对违反《条例》者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维护规章的严肃性。根据举报投诉,查处典型案例,公布处理结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法制办等执法机构,明查暗访防烟执法情况。

  3.开展监测评估,适时公布监测结果。

  市、区防烟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进行空气烟草烟雾技术监测。日常监测各类场所每年覆盖不少于30%,监测不合格单位3日内重复监测,对复测不合格的单位通报主管执法部门防烟办,对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监测,适时将监测结果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是全国首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防烟法规,国际和国内各界给予高度关注。同时,该《条例》的有效实施是关系到政府履行承诺、城市对外形象和保护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市、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防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明确责任、任务到人,确保《条例》在启动实施阶段顺利推进。

  (二)落实经费,保障执法。各级财政要将购置检测设备、取证工具等防烟执法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证防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筹集资金,对防烟执法工作提出经费。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健全机制,加大考核。市防烟办与各区防烟办、各执法部门防烟办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凡因执法不力,被媒体曝光,或未完成创建无烟单位指标的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各防烟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遇到重点执法、节点执法等活动采取联合执法,相互增援力量,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完善市、区和部门间的相关信息报告制度、联席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报信息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将各项防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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