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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青海省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青海省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和青海保监局制定的《青海省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青海省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特色农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突出区域主导产业,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形成政府积极引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市场化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能力,促进农牧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好引导作用,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协同农牧、财政、保监、气象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以及国有农牧场参加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同农业信贷、良种补贴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各级农牧、财政、保监、气象和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合力。

  

  三、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青海省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 补贴品种

  

  全省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及温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

  

  (二)保费补贴区域及标准

  

  1、种植业保险

  

  根据全省不同地区种植业发展的重点,结合近几年试点的情况,在全省各地选择一定区域开展相关品种保险,逐步实现整县推进,全省参保的目标。同时,各地要按照集中、连片、均衡的原则,以整村整乡推进的模式,由各县农牧、财政与当地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后安排到具体乡镇,优先安排集中连片种植的乡镇、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土地流转大户。

  

  2、养殖业保险

  

  考虑到保险服务能力的局限,本年养殖业保险仍以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开展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今后随着保险机构的延伸、服务能力的提升,逐步实现全省能繁母猪、奶牛均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三)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大田作物的保险责任指因雹灾、冻灾、暴雨、洪水、风灾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后的赔偿责任。

  

  2、温棚保险的保险责任指因火灾、雹灾、暴雨、洪水、风灾、雪灾对承保温棚及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冻灾仅承担对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3、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1)动物疫病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作用。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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