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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3号――2012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23号)


  

  
2012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污染能耗,提高资源的有效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12年6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将对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2年第二次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配额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10年1月1日起,镁砂、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09-2011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1)轻重烧镁。

  

  ① 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如无说明,币种下同),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或2011年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以上的矿产品。

  

  ① 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3)未煅烧的水镁石。

  

  ①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09-2011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20000吨。

  

  (4)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①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 2010-2011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9-2011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的相关数据为准(企业无需提交出口业绩证明),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2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设在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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