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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遗产范围内文物古迹的日常维护和保护修缮工作,完善安防设施建设,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文物保护维修时,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保护修缮方案应依法报批,并由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各责任单位应设立或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文化文物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安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使用“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与负责“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地文化文物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管理,健全完善“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体系 (一)各有关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并组织专人做好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水平。 (二)加快法制建设、完善奖惩制度。各有关区(市)政府应抓紧制定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保护工作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区(市)政府及部门要对保护申遗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对破坏申遗点及周边环境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各有关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捐赠、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与广大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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