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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2]6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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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属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助。

  

  三、扩大税费优惠

  

  (十三)在税收管理方面,连锁企业跨区、县(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纳入所在区、县(市)营业收入统计范围;连锁企业上缴的税收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地税)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

  

  (十四)对经认定的市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1-3年内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经认定为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当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幅超过10%的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精神,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试运行范围,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十八)以2000年1月1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评价激励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基准日之后入驻我市的外地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20%给予的奖励划归相应区、县(市)财政,专项用于鼓励引进、扶持金融机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助。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四、加强土地保障

  

  (二十)继续实施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十一)加大对服务业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优先保证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及省市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已列入用地计划、完成前期手续的服务业项目,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服务工作。对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应优先给予保障和倾斜。

  

  (二十二)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二十三)选择1-2个市服务业重点类或培育类集聚区作为试点,允许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后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条件成熟后加以推广。

  

  (二十四)加大服务业人才培训力度,增加服务业人才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服务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及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和再教育,开展服务业相关资质证书培训。继续实施“杭州市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在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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