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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五)市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及其补充意见执行。 (二十六)加快引进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人才来杭,所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十七)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六、推进项目服务 (二十八)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完善服务业项目管理,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十九)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资助。搭建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金融机构和服务业项目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项目与资本对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落实服务业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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