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我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全面实现企业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促进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为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和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商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以上。2013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4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2014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各类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支持中央在蓉企业和省属在蓉大型企业、市属大型企业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企业,鼓励其他省属在蓉企业、市属重点企业争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 三、任务分工 (一)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 (二)冶金、建材、汽车、石化、轻工、医药化工、机械、电子、烟草、能源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资委。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五)商场(超市)、市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六)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及处置企业、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及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七)星级以上饭(酒)店、旅游景区(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八)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 (九)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所属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十)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确保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数量、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含企业总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组织机构、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于2012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安办备案。抓紧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员部署,大力宣传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标准规范,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指导企业对照达标评定标准要求,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制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