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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考核,严格执法。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市政府安办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问题较为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督促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企业,要促进其达标升级,改造提升。 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办,由市政府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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