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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2]2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2〕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切实帮助居住在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以下简称农村困难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生活质量,特制定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1年全面完成7192户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从2012年开始,继续对农村低保户土坯房实施改造,并将农村低保边缘户(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困难群众)土坯房纳入此次改造范围。此项工作纳入2013年全市民生工程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使全市有土坯房改造意愿的农村困难群众实现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二、补助对象

  2011年11月30日前(含30日)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居住在土坯房内且有意愿参与土坯房改造的农村困难群众。

  参加过农村低保户危房改造、2011年农村低保户土坯房改造以及2011年和2012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农村困难群众,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或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农户,不再纳入此次改造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范围内的农村低保户,市财政按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范围内的农村低保边缘户,市财政按1.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此次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完成后,因低保标准调整等原因,动态新增的居住在土坯房且有意愿改造的农村困难群众,由区(市)县结合实际自行实施改造,市财政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四、任务分工

  有关区(市)县政府是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市建委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鉴定工作并确定农村困难群众居住土坯房的安全等级;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按房屋建设有关标准实施建设,确保房屋建设质量;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审核此次土坯房改造户是否已纳入2011年和2012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范畴,并争取将本次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2013年全省d级或c级危房改造计划,同时指导区(市)县开展改造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给予补助。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做好申请土坯房改造户是否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做好申请土坯房改造户是否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的审核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有关区(市)县将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乡村规划,并在审查一般场镇改造规划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时予以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补助资金分两年及时拨付到位,其中2012年拨付到位60%,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提出调整2012年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级政府性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结余中解决。余下的40%补助由市级财政在2013年结合中央、省补助情况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市慈善总会负责会同有关区(市)县慈善会开展专项募集活动,继续为农村困难群众提供入住新房的基本日常生活用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目督办和市慈善总会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区(市)县政府比照市上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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