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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和不按要求进行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查清辖区各类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环境守法等方面情况,在6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布。 加强火电机组、钢铁、水泥、城镇污水处理厂、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要制定限期治理计划,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于5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并按月报送治理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销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加强对重点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辖区涉及钢铁、重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重化工等行业企业及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重点行业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和经信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效能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转移、处置利用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重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电力监管机构要积极督促电力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落实环保要求,认真履行减排职责,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电力企业要扣除脱硫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