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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排污企业应加强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落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典型问题,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整治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在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每月15日和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8月)。各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在6月2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10月)。各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州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地州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在11月10日前完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