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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 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投资者办事,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31 号)精神,特制定自治区重点项目及招商(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服务是指行政审批权限在我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并依法允许代办办理审核、审批的重点项目、招商(善)引资项目,由投资者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委托相应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全部或部分事项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实行代办服务的项目范围及责任主体。 (一)实行代办的项目范围。 1.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各级政府引进的由该级区域外投资者投资的招商、招善引资项目。 3.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招商、招善引资项目。 (二)实行代办的责任主体。 1.重点项目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依据本级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项目管理权限受理代办。 2.招商(善)引资项目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受理代办。 3.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行区、市、县“三级联办”。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代办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下级办理的,下级政务服务中心认真配合,限时办结;下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审批事项超出本级权限的,申请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上级予以限时办结。 第四条 代办服务的内容。 (一)行政审批。提供项目投资主体注册,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代办。 (二)公共服务。提供水、电、暖、气管网接入等公共服务事项的指导和帮办。 (三)其他依法可以代办的事项。 第五条 代办服务的方式。 (一)自愿委托。凡在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均由投资者自愿向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代办申请,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受理代办相关事项。 (二)一次申请。凡在代办范围内的项目,投资者只需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代办申请。无需再向其他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重复申请。 (三)无偿代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代办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四)限时办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代办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程序,明确列出每件审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限定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代办服务的程序。 (一)材料准备。投资者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咨询项目审批政策、程序等事宜,备齐审批申报材料。 (二)申请受理。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代办服务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进行退办并告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填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资者。 (三)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代办委托后,指定专门代办员负责,及时将相关材料转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直至办结。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填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全部审批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填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通知书》,送交投资者。 (四)资料归档。代办服务工作完成后,代办员将《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通知书》、《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