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条 代办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组织安排和统一调度;负责受理代办事项,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进行督查督办。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为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具体承办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或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代办服务工作。各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为本部门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首席代办员,负责组织协调代办服务具体事宜。各窗口部门要确定1名-2名代办员,负责本部门代办服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代办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代办服务工作扎实推进、规范高效。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将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同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予以严格考核。 (五)各级监察部门对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进行全程效能监察,及时查处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受政务服务中心转办的审批事项后,未在规定时限办结,影响项目实施的,除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考核办法考核外,各级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