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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谷歌公司(以下简称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移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9月30日,商务部收到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11月21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进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12月21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2年3月20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的意见,并就技术问题咨询了有关专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状况、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问题、谷歌公平对待终端制造商问题、摩托罗拉移动专利许可问题、市场进入等进行了审查,综合评估了此项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一)集中交易。 2011年8月15日,谷歌与摩托罗拉移动签订收购协议。根据该协议,谷歌将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摩托罗拉移动将成为谷歌的全资子公司。谷歌主要经营互联网搜索引擎和在线广告服务,并提供在线服务和软件产品。谷歌开发了移动智能设备操作系统安卓,并以开源、免费的方式提供给移动智能设备制造商使用。摩托罗拉移动是移动设备制造商,产品主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 (二)相关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构成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具备开放的操作系统平台,个人电脑级的处理能力,高速接入能力和丰富的人机交互界面的智能终端,目前主要是指智能手机,还包括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移动智能终端已经成为互联网业务的关键入口和主要创新平台,其操作系统平台的开放性、人机交互体验的独特性和携带的便捷性显著区别于个人电脑、功能手机等其他产品,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是管理移动智能终端硬件与软件资源的程序,其与电脑操作系统等其他产品差异明显,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移动智能终端及其操作系统市场具有全球市场的特征。商务部在审查中考虑了全球市场的竞争状况,但重点考察了中国市场状况。 (三)相关市场状况。 移动智能终端市场和其操作系统市场呈现出不同的竞争状况。移动智能终端市场集中度相对分散、竞争激烈,市场不断推陈出新,更新换代频繁,各制造商均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调查表明,摩托罗拉移动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并不具备明显优势。 与上述市场显著不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第四季度,仅谷歌开发的安卓系统就占据73.99%中国市场份额,此外,诺基亚的塞班系统占12.53%,苹果的ios占10.67%,三者合计占据97.19%的中国市场份额。考虑到安卓系统超高的市场份额、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对安卓系统的高度依赖性、谷歌公司雄厚的财力和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很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商务部认定安卓系统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由于诺基亚已经宣布逐步放弃塞班系统,苹果手机售价普遍远远高于安装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而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安卓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预计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维持和巩固。 (四)安卓系统的免费、开源问题。 目前,安卓系统已经形成完整的生态产业链,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软件开发商、最终用户均对安卓系统形成依赖性。终端制造商必须依据安卓系统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软件开发商依据安卓系统进行研发,而开发出的应用软件仅适用于安卓系统而无法适用于其他操作系统。最终用户由于使用习惯等原因也会对安卓系统形成相当程度的依赖。调查发现,对于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而言,更换操作系统成本巨大:必须更改相关硬件和软件以适应新的操作系统,同时,操作系统的更改还可能导致用户体验的差别,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