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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7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接上页]
所有企业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

  第十二条  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并将企业分类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基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定期监督检查或日常巡查计划,由基层质监部门依据《通用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回访是基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八条  基层质监部门按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

  1.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 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基层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质监部门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基层质监部门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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