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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企业名称: (盖章) 产品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年月日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备注:(一)此表适用于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对工业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监管。 (二)根据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和实现程度对企业分类监管等级进行评定。aa类企业:全部监督检查记录为未发现问题(符合)。a类企业:“未发现问题(符合)”项占全部监督检查记录的90%以上。b类企业:“未发现问题(符合)”项占全部监督检查记录的60%-90%。c类企业:指向型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或者“未发现问题(符合)”项占全部监督检查记录的60%以下;带*项目为c类指向型指标,如果该项发现问题(不符合),应直接判定为c类企业。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省级质监部门应按照《通用规则》的评定项目,制定《通用规则》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可对《通用规则》确定的基本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 定的评定项目不得少于《通用规则》确定的项目要求。aa类企业的评定应依据本办法从严要求。 | ||||||||||||||||||||||||||||||||||||||||||||||||||||||||||||||||||||||||||||||||||||||||||||||||||||||||||||||||||||||||||||||||||||||||||||||||||||